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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跨门类、跨地区调整生产经营范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除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和专营物资外,企业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再经其他部门审批。
  企业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或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资金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已签订合同),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对计划内品种、规格型号不适用的平价原材料,企业可以按市场价格自行调剂。企业用市场价格调剂的原材料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可以执行市场价格或允许定向、定量、不定价销售。对计划下达部门指定的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收购、调拨的指令性计划产品,企业可以停止生产。因上述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向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除国务院计划部门和省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企业有权不执行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
  第九条 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生产的日用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政府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管理目录规定的产品外,其他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提供的加工、维修、技术协作、咨询服务等劳务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除国务院物价部门和省政府物价部门外,其他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不再行使企业产品定价权。
  第十条 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企业根据指令性计划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范围销售。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产品生产任务后,超产部分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或生产国家规定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有权要求同需方企业和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签订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不履行合同,企业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申诉,要求协调解决,也可以依照有关合同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需方企业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的违约责任。对已生产的产品,企业可以自行销售。
  企业可以采取销售大包干等多种形式销售产品,分成或奖励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物资采购权。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供应的物资,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者其他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可以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并可以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企业有权拒绝执行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指令性计划以外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放开对盈利企业购买专控商品的限制。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进出口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签约。代理方不准超规定标准收取代理费,不准截留被代理企业的利润。
  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劳务。
  凡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省有关部门应积极代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企业享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与其他企业进行联营,组成大型跨国综合性经贸集团。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含委托代理企业),可在国内销售进口商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常出入境的业务人员名额,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经常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手续,实行一次性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办法。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经国务院授权,可以自行审批出入境人员或者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报外事部门直接办理出入境手续。
  企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使用留成外汇和进行外汇调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和截留企业留成外汇,不得截留企业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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