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邵奇惠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各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和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要从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出发。
(二)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的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三)坚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提高企业素质,增强竞争能力。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七)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第四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物资、商业、外贸、人事和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改革。
第五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构的目标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社会各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六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资产经营形式是指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
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进档达标、投入产出总承包、减亏包干、资产经营承包等承包形式。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实行税后还贷。
积极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可采取股份制形式;现有企业凡有条件的,可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集团应逐步向股份制过渡。股份制试点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股份制试点工作规范化要求进行。
小型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规定租赁经营,也可以改为股份制合作企业,或者通过拍卖产权转为集体企业、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
经政府同意,企业可以探索新的企业资产经营形式。
第八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