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1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以及取消的行政管理项目涉及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文》(发布日期:2001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12日)废止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吉林商检局)主管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吉林商检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吉林商检机构)的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吉林商检局根据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又没有纳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制定《吉林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吉林商检局公布实施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四条 吉林商检机构及国家商检局、吉林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
五条规定的检验范围和对列入《吉林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