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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二)提高工作效率,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对企业申请批准的各项工作,应在限期内给予答复。
  (三)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须明确具体,对企业公开;建立行政工作监督机制,对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企业提供社会化服务。
  (一)建立和完善与企业有关的交通、通讯、教育、医疗、安全、住房、供气、供热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健全城市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改变企业办社会现状,减轻企业负担。
  (二)建立和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职业介绍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等社会服务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并给予指导和扶持。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培训,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四)指导企业建立适用本企业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及时调解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督促企业依法处理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等有关事宜。
  (五)健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受理范围。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发生的劳动争议。完善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改进现行仲裁程序,及时解决争议。
  (六)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劳动合同鉴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的;
  (二)干预企业投资决策权或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有重大失误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企业物资采购权或者产品销售权的;
  (四)干预、截留企业的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五)限制、截留企业进出口权或者平调、挤占、挪用企业自主使用的留成外汇的;
  (六)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干预企业资产处置权的;
  (七)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干预企业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或者干预厂长(经理)行使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任免权的;
  (九)强令企业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以及违反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的;
  (十)非法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对拒绝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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