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核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工作的领导。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各市、地、州、县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组织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章 落实企业经营权
第三条 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施国家确定的资产经营形式,把资产经营效益作为承包的主要内容,由单纯利润承包转变为资产经营承包。资产经营承包是以企业占用国有净资产数额,即企业全部资产减去企业净负债的总资产为对象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实行全员资产承包的企业,应实行全员风险抵押,全员对国有资产经营状况负责。
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必须明确规定国有净资产保值、增殖和上交利润等主要指标。承包基数,由国有净资产增殖的上缴利润两部分组成,原则上依据企业占用国有净资产数额和银行贷款利率及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实行“税利分流、分管分用、税后还贷、税后资产承包”的办法。在完善各类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从价值形态上实行有效管理,使企业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授权部门应为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创造条件。凡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股份制试点须报体改部门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制。租赁经营制是在不改变企业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国有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可以是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的企业,出租方与承租方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殖以及租赁费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