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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从签订用地合同第4年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40%缴纳土地使用费。但企业自行开发土地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标准最高为1元。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兴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建设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生产汽车配套产品、农副产品深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第6年起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20%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偏远地区的,10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搞农业开发成片改造中低产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10-15年。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可以原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作为股份入股。土地使用费由中方缴纳。
  第二十七条 外商以有偿使用(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后,土地使用者不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1-2年的,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出让金)总额的6%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以上的(不包括2年),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土地的,按市土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外汇管理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外汇存款帐户,由开户银行将开设帐户的有关情况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经常性的外汇支出,凭进口合同和借款合同等有关付款凭证办理汇款,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逐笔报批。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外汇收入(包括业务范围内的贸易、非贸易收入,中外双方外汇投资款,企业借入的外汇资金等)在外汇调剂市场自由调剂。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应自行平衡,外汇确实不能平衡的,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可采取下列方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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