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省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高严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加快我省经济发展,除认真执行《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特别优惠外,重点鼓励向下列项目投资: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
(四)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
第三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和以购买省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允许独联体、原东欧国家和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的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在我省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投资总额内进口、在市场销售的商品,按规定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实施关税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用国内产品支付上述外商应分得的利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属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事先应报经贸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允许外国投资者按国家规定和本省规划投资经营成片土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开发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至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六条 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鼓励投向的四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认缴的出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