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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第四十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提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业保险等险种的社会化程度,扩大保障范围,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制度。
  (二)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按规定从税前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性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由企业从效益工资或奖励、福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由职工自愿交纳,企业代为办理。
  (三)待业保险的对象包括:转到社会的待业职工,终止或解除合同的职工,企业开除、除名的职工,企业和职工个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职工。
  (四)加强对各种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截留和擅自挪用。
  (五)社会保险实行政事分开,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和标准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保险业务,承担资金保值、增殖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快发展交通、通信、教育、医疗、安全、住房、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
  鼓励开办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县区政府要逐步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科技交易所、咨询公司、资信评估公司、经纪行、行业协会、职业介绍、劳动仲裁等组织和机构,加强社会服务。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支持企业将所属运输、医疗、安全、学校、房产等设施和其他福利型机构转变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注册登记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群众团体要自觉维护企业依法经营权,主动为企业搞好服务,把国家赋予企业的经营权下放给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兼有行政职能的公司)不得截留。执法、执纪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目录以外追加指令性计划,强令企业执行的。
  (二)违反规定,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干预、截留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的。
  (四)限制企业产品销售或对企业采购物资进行干预或垄断的。
  (五)截留自营进出口企业权利,限制和干预自营进出口企业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平调、挪用、剂占企业留成外汇的。
  (六)干预企业投资决策和项目立项、开工以及拖延企业投资审批手续或审批企业投资项目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截留或无偿调拨、硬性集中企业留用资金的;干预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资产的。
  (八)干预或截留企业联营兼并权,阻挠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强令企业合并造成损失的。
  (九)干预或截留企业劳动用工权,硬性规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数量,干预企业依法辞退、开除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十)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任免厂长,或干预厂长行使人事管理权的。
  (十一)干预或截留企业工资、奖金分配权、硬性规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强令企业对职工进行奖励、晋级增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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