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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对用技术、设备、半成品和成品到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的,其境外企业的自身盈利和创汇五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用于发展境外企业和出口产品的技改、技措基金。
  (七)企业有权决定举办涉外公关、中介、咨询服务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登记注册。
  (八)凡当年出口供货值超过本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三资”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享有投资决策权。
  (一)企业有权以自己的产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技术、商标、专利等向国内的企事业单位投资,自主决定购买和持有其他经营单位的股份。
  (二)企业以留用资金(包括留利、折旧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和企业间相互融资、内部集资、与其它单位投资入股等方式自行筹措的资金,解决企业生产的外部条件,从事生产,开办第三产业,以及用福利基金从事职工住宅建设等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土地规划部门、主管局和市计经委备案。有关部门应按立项文件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发行债券或贷款从事生产性投资,其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主管局(公司、集团)会同银行审批,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计经委会同银行审批。
  企业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四)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适宜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旧的幅度和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的比例,报财政部门备案。对增提的基金在挂钩结算和兑现时,视同实现利润。
  (五)企业有权自主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技改贷款项目,可不报项目建议书和技改方案,直接填写计划任务书,列入市年度计划。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技改贷款项目,也可不报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填写计划任务书,列入市年度计划。
  列入市以上基建、技改计划的项目,提前一个月以上实现达产达标的,经批准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提前期内所生产的产品免缴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免缴税款用于还贷和增补流动资金,还可按提前期实现利润总额的5-10%,一次性计提奖金,视同技术改进建议奖,奖励有贡献人员。发放的奖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振兴沈阳经济起主导作用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申请给予贴息贷款支持。获得贴息贷款支持的企业,对投资使用不好、项目见效慢的,市里扣回或停止贴息。
  第十二条 企业享有留用资金支配权。
  (一)企业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确定企业各项留用资金和专用资金的用途。有权自主确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有权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也可将折旧费、大修理费和其它生产性资金合并用于技术改造或者列为生产投资基金。
  (三)企业折旧费、大修理费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其他生产性投资。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者强令企业以折旧费、大修理费补充上交利润和弥补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享有资产处置权。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有权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处置的资产转让价值不得低于资产的净值,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有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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