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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沈阳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武迪生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

    沈阳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及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物资、农林、水利、外贸、科技、邮电、地质勘探等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被国家依法确认后的企业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干预。对于非法侵犯和干预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认可,企业可选择如下资产经营形式:
  (一)期限经营承包责任制。
  (二)投入产出总承包经营责任制。
  (三)股份经营责任制。
  (四)租赁经营责任制。
  (五)参照“三资”企业经营责任制。
  (六)划小分立统分结合经营责任制。
  (七)其它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第六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一)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实际,在制订年度计划,确定产品品种、数量以及厂内福利性设施和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等方面,自主做出决策,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企业有权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自主决定在本行业或跨行业调整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的项目外,无须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亏损企业划小核算单位,成立相对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可享受新办企业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核准登记。
  (五)企业有权拒绝执行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以外的任何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对于不签订合同或未能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企业有权不安排生产。
  (六)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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