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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八条 度假区管委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大连市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定和发布度假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规定审批度假区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度假区内的财政工商、劳动人事、土地房产、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负责度假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处理度假区内的有关涉外事务;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海关、外汇管理、银行、保险等部门经批准在度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方便。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度假区管委会对度假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投资及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度假区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兴办企业,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度假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游览、娱乐项目;
  (二)宾馆、别墅、餐饮和购物等服务项目;
  (三)为旅游业务服务的生产性企业;
  (四)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
  (五)其他旅游和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度假区内,经批准可以兴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或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具体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度假区内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度假区内的海外旅游业务。
  第十五条 度假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应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管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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