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垄断和封锁,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一)生产资料市场。重点组建和完善钢材、木材、石油化工、燃料、汽车、机电设备、闲置设备等交易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综合物资交易中心以及专业批发市场。
  (二)金融市场。建立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市场,培育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贴现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等相互配套的金融市场体系。
  (三)劳务市场。实现企业招工、职业介绍、待业人员培训社会化。
  (四)人才技术市场。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促进人才、智力交流,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五)信息市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沟通国内外的信息市场体系。
  (六)产权市场。进行企业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市场法律建设,制定市场行为规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完善有利于市场流通的中介组织,为进入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为待业职工提供待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擅自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完善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健全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职业介绍、行业协会、信息咨询等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
  允许企业将所属运输、医疗、安全、学校、房产等设施和其他福利机构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除《条例》四十七条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