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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七)经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拍卖给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拍卖企业的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经济有序运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义务,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
  (一)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企业财产保值、增殖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承包期终结进行全面考核、审计。考核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国家与承包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解散、停业整顿及转产,批准企业被兼并申请。
  (四)计划部门、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审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项目以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并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的项目实施监督。
  (五)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企业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厂长(经理)的任免、奖惩和管理。
  (七)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拟定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
  省、市政府应当制定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确定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目标和生产力布局规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市政府定期发布全省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明确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加强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引导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组建企业集团,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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