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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岳歧峰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范围,自主选择资产经营形式,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行使经营权:
  (一)投入产出总承包等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租赁经营责任制;
  (三)股份制;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经政府同意,企业也可以选择其他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或者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办妥手续。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由国家和省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择优选定或者招标确定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企业,并做好指令性计划产品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
  凡价格已经放开并由市场调整供求关系的产品,省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者追加指令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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