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境外企业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失效]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要按所在国的法律和国内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核算制度,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内投资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应按照所在国法律的规定进行核算。凡应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国内投资单位管理境外企业和为境外企业服务所收取的“管理费”,凡驻在国法律允许作为费用或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得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我方职工工资及奖励、福利标准,按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实际发给我方职工的工资及奖励福利标准,按国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的中国职工到驻在国以外的地区出差(不包括回国内出差),其出差期间的国外工资照发,伙食费由境外企业报销,但境外企业应按其在外天数扣发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利润(净收入)的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利润是指独资企业及合资、合作企业按当地法律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中方分得的利润。
  本规定所称净收入,是指境外企业各项业务收入减去各项业务支出后的净额,或其按国内规定从各项行政和服务性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总额。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包括为国内投资单位或其他单位代办的业务)收入,应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境外企业为国内投资单位或其他单位代办业务,收取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并入境外企业利润总额。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的利润实行单独核算,不得并入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中核算。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自经所驻在国批准成立之日起,独资企业缴纳各项税款后的利润,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五年内不上缴财政,全部留给国内投资单位用于境外企业的发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