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政税收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区财税部门按市财政、税务部门的管理权限,对区内财政、税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业区内新建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财务管理,区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由工业区财税部门负责。
省控以外的控购商品由各工业区财税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工业区内企业的减免税以及税前还贷、以税还贷等,由工业区财税部门按市管理权限审批,报市税务局备案。属市以上减免税审批权限的,由工业区财税部门提交市税务局上报审批。
第四十条 凡在工业区内注册的新建单位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违反税收法规的罚款,由各工业区财税部门统一收缴。
第九章 工商物价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工业区内的国有、外商投资、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社会团体,各类经营市场和广告单位,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由各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市管理权限登记注册、核发证照,
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工业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技术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无效合同的确认,违犯经济合同的查处,经济合同的鉴证、备案等,由各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办理。
第四十三条 工业区内商标统一注册,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审查核转,并依法监督管理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四条 工业区内国有、外商投资、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产(商)品价格,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监督管理。市管经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工业区工商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和核发收费许可证,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按正常管理渠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