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工业区内各单位经贸、科技出国人员和出国团组,由各管委会按《抚顺市因公出国审批暂行规定》办理,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非市审批权限的,由市有关部门负责呈报。
第二十八条 邀请外商赴工业区参观、考察、洽谈项目的函电,由区管委会签发,抄送市外办、外经委。
第七章 规划建设、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区的规划工作由工业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详细规划及各项工程规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委托区管委会提出选址意见书,核定用地位置的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厂区建筑、单体建筑、临时设施,由各管委会审批,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地籍、户籍、地上物控制等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业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计划,由区管委会自行编制、审定并组织实施,需列入市城建计划和市财政年度支出计划的,由区管委会编制计划,提出建议,由市有关部门审批后,列入市计划。
第三十三条 对区内注册的设计、勘测、施工单位的资质,属市级审批权限的,由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工业区内的工程招标建设管理,由区管委会负责,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由区管委会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环保、绿化等管理,由区管委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工业区占用集体土地应由国家统一征用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工业区,由区管委会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工业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项事宜,并由市土地局委托工业区管委会代发土地使用证,报市土地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