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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审批和工资手册管理,接受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的工资评定、转正定级,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招聘境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管委会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外经外贸和外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利用外资建设的生产性项目(含“三来一补”项目),属于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原则上由管委会审批,报市主管部门备案;限额以上、国家有限制的和外商独资企业,管委会配合市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主管部门呈报。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的利用外资项目,相关事项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由工业区管委会以市计委名义、文号审批,报市计委、建委备案;
  (二)项目合同章程,由工业区管委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审批,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文本发放,省放权后由市外经委编号拨给工业区,由区管委会直接发给企业,报市外经委备案;省未放权前,由市外经委向省申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设备进口合同,由工业区管委会会同市外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批,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批准或上报省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事项由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统一管理:
  (一)协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补充,由原审批部门审批,抄报有关部门备案,由管委会负责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二)进出口计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编制、下达,上级下达给工业区的进出口许可证商品指标,由市外经委拨给开发区统一平衡、分配;
  (三)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和年度考核复查,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工业区企业单位赴独联体和东欧等国家进行易货贸易,由各管委会组织、协调、管理和审批,需上级审批的,以市外经委名义、文号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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