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业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国家规定限额以下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备案;限额以上的,由工业区管委会办理手续,组织上报材料,市计委审核上报,国家批准后,由各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管理;投资许可证,由管委会代市计委发放。
第十一条 工业区统计工作由各管委会统一负责,上报市统计局;区内从事经济活动的部门,国营、集体、私营企事业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上报工业区统计部门的同时,抄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章 科技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区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主管部门分别纳入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进入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管委会发放证书,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审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广。
第四章 企业、市场管理
第十五条 区内企业的兴办和关、停、并、转、迁、联、出让、更名、租赁及各项改革试点等,由区管委会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工业区内资企业模拟“三资”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管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业区内技术、生产资料、房地产、建设、商贸、人才、劳务、信息、文化等各种市场,由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机构编制及劳动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区劳动人事工作实行区域管理。在市计划额度内,干部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等,由区管委会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 工业区人才流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人事仲裁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工业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师的评定,技术专业职务评定,由工业区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由市有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