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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印发《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政发[1992]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抚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工业区管理体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抚顺市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实现开发区相对封闭管理,完善工业区管委会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加速开发区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工业区管委会是市政府派出机构,按照市政府赋予的职权,对区内的经济等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工业区管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市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企业依法监督,依法征税,进行协调指导服务。
  第四条 工业区管委会对区内经济计划、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工商物价、外经外贸、劳动人事、土地等方面,按照市政府授权范围,执行市级权限。
  第五条 工业区经济体制改革的各种改革试点,由工业区管委会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区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支持、帮助、配合工业区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各管理部门一般不对工业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评比活动和实施处罚,必要时,应征得工业区管委会同意。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工业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接受工业区管委会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计划、统计管理

  第九条 工业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计划,由各管委会编制,报市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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