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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简称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并按规定进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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