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3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199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大连市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利用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加快城市建设和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设立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企业(简称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涉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经营房地产,是指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开发建设,并按规定进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产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