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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修正)[失效]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向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更换董事长、董事会多数成员或总经理(厂长),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项目,应在年终报告。
  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还应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证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由董事会签署的延期经营的合同或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停业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企业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执行章程和履行合同,按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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