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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2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废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6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1992年
 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
 四个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五)由合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外方合资时,如有固定资产投入,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资产评估、抵价确认通知书;
  (八)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授权委托书;
  (九)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文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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