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2修订)[失效]

  企业停产期间,应按月发给职工停工工资。停工工资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实得平均月工资的70%。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20%确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0%提取;职工住房补助基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25%提取;职工待业保险金,按职工实得工资的1%提取。
  第十四条 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企业向开发区劳动保险公司缴纳;住房补助基金留给企业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待业保险基金向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第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国营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如实列支。
  企业应按中国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中方有关部门支付补偿费。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企业职工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确因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确需超过,应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超时工作,企业应按规定付给加班加点工资。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中国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劳动人事部门参加,不符合中国政府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定的工程,不得施工、投产。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劳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