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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2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8日)废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9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25日
 辽宁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
 批准;1992年11月28日根据《大连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
 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四个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依法聘用、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职工。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自行招聘职工,也可以委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代为招聘。企业招聘职工,应到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呈办手续。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职工,应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经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任务、报酬、期限、生产、劳动、工作条件、保险福利、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履行。
  第六条 下列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过试用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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