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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岳歧峰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八日

           辽宁省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对外开放,增进相互了解,加强信息交流和友好交往,给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提供方便,根据国务院《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的接待单位、被采访单位和来我省采访的外国记者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外国记者来我省采访,应事先征得辽宁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同意。被采访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接待安排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 外国记者需要到我省尚未对外开放地区采访,应按《条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外国记者采访我省主要领导人,应在采访前,向省外办提出申请,并提供采访提纲。省外办应及时作出答复,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安排。
  第六条 外国记者在我省从事采访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外国记者如有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省外办、公安机关或者接待单位应予以制止,由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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