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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失效]

  (三)出让方主持拍卖,宣读土地使用权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
  (四)申请用地者举报价牌应价,经过竞买,出价最高者得;
  (五)出让方当场与出价最高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定金。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法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方、申请用地者的姓名、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
  (三)出让期限;
  (四)建设项目完成期限;
  (五)出让金数额及其结算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订立合同日期和地点;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用地者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10%至20%的定金,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出让金。
  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再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第十六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条例》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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