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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办事处的公文工作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109号)执行,各类工作请示报告、文电一律按规定的报文程序办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办事处及所属企业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财政厅报送办事处及所属招待所、企业的财务预算、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同时,将办事处财务预、决算抄报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的各项经常性开支,必须控制在年预算项目和定额指标内,统筹安排,精打细算,节约使用。特殊开支由办事处提出申请,报财政厅审批后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向办事处上交一定数量的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办事处各种经营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年终结余按有关规定建立“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办事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人员要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按各项财务制度和税收、物价政策办事,保护国家资产和资金的安全,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十四条 办事处要加强住勤补贴和奖金发放管理,工作人员的各种补贴和奖金发放要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准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办事处主任基金提取比例和使用原则按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办事处所有资产的购买、验收、保管、领发、调拨和报损报废,都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转让或变卖。

第七章 协管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办事处要积极为宁夏在当地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帮助企事业单位疏通渠道,协调政务、经济活动中的矛盾,维护宁夏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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