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办事处申报的当地常住户口指标供办事处领导干部和部分工作骨干在办事处工作期间使用。工作人员使用这些户口指标,必须报经办公厅批准。工作人员调离办事处,一律退出所占用的驻地户口指标。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购置的住房只供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使用,其面积标准参照驻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标准执行,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规定的银川地区住房面积标准的下限,调离办事处工作,要及时退出住房。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任务。区直部门召开涉及办事处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办事处参加或办公厅派员代理。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凡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底要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年终总结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第二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安排,并书面报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五条 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政府述职。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病、事假两周以上或离开驻地,须经主管办事处工作的办公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搞好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充分发扬民主,团结爱护同志。工作人员要热爱宁夏,热爱办事处,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努力工作。办事处每年要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办公厅。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基建项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前由办事处拟订项目建议书或计划任务书,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报区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区计委审批;办事处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由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政府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