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办事处已达到经费自收自支的,可申请执行驻地各项工资性补贴标准,但不得同时享受两头的分项最高标准和待遇。各办事处的经济实体可参照当地企业的工资制度,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职工收入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额与福利基金等提成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工资标准自定、职工升级自主。如发生亏损,不得发放奖金,工资相应下浮;亏损严重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
第十五条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奖惩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暂行规定》;经济实体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第四章 轮换制、户口和住房管理
第十六条 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四至五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连任、但最多不超过十年。办事处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轮换期一般为三年,有的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工勤服务人员及经济实体所有职工分别实行聘任、聘用制和合同工雇用办法。
第十七条 与办事处驻地有经常性工作业务关系的区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征得办事处同意,并经办公厅批准,可向办事处派驻业务干部。派驻干部只转临时组织关系,行政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派出单位负责。办事处为派驻干部有偿提供食宿和工作条件,负责传达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组织参加必要的会议和有关活动。
第十八条 办事处正、副主任,经批准可随带家属,由办事处安排家属住房,但不能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随带家属,如需要随带家属的,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办事处不安排家属住房。对过去已随调办事处工作的家属子女,要逐步调离。
第十九条 办事处的干部达到离退休年龄时,原则上回宁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负责安置,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易地安置:
(一)在宁夏工作三十年以上的办事处处级干部;
(二)在驻外办事处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并获自治区奖励的;
(三)本人户口(不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或配偶户口在驻地的。
在办事处离退休的干部享受区内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可继续使用办事处职工住宅,也可由办事处另行安排住房。如本人不在驻地居住的,办事处要收回其占用的职工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