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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事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工资审批、职称评聘等工作。
  (五)负责办事处领导向自治区请示汇报工作的安排和办事处在区内有关事宜的联系服务工作。
  (六)完成政府领导和办公厅领导交办的与办事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经济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办事处的工作,经常向办事处通报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及需要同兄弟省、市进行协作的意向,加强同办事处业务联系,有关文件应发给办事处。各办事处在同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协作中需要区内各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三章 机构与人事管理

  第八条 办事处及其经济实体的内设机构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加强内部管理。办事处内部可设若干处、科(室、部、所),其机构设置必须报政府办公厅转报区编委审批。经济实体不确定级别规格,其内部机构按工作需要设置,由办事处自行确定。
  第九条 办事处干部的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济实体的经理,必须是办事处的正式在编人员,由办事处任免,报政府办公厅备案,其他干部和职工由经济实体自行管理。
  第十条 办事处和经济实体的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互相兼职。兼职不得过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兼职人员不领取兼职工资,但可执行其兼职范围内标准最高的一种职务工资。
  第十一条 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在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熟悉区情,具有一定思想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办事处今后原则上不再调入一般干部与职工,需用人员主要采取聘用、轮换、短期借调等多种方式。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干部四化方针,选择作风好、有事业心、业务能力强、守纪律的干部。
  第十二条 办事处从自治区有关单位选聘、借调的人员,原所在单位保留其编制,在提职、定(晋)级、职称评定、住房、退休、子女就业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办事处及所属企业单位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考评和聘任,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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