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扩大对外开放为重点,紧紧围绕自治区“三点一线”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和不断扩大宁夏与沿海(沿边)、海外的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努力搞好联络、接待、服务、参谋、协调及经营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做好政府授权的我区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的政务、经济、贸易、民族、文教、科技、新闻等多方面的工作联系。
  (二)积极推动和扩大我区与驻地及毗邻地区的横向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协助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开展物资协作、商贸交流、劳务合作等业务,为宁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团结联络各界人士(包括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广泛地对外宣传、介绍宁夏,提高宁夏在全国以至全世界的知名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为振兴繁荣宁夏做贡献。
  (四)认真搞好自治区党、政领导和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到驻地活动的接待工作,积极为区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地、市、县到办事处驻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五)开发信息资源,广辟信息渠道,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整理、传递驻地重要的政务、经济、科教、文化信息,为自治区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服务。
  (六)管好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力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业务,主动为宁夏企事业服务。兴办经济实体,在驻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生产性和商贸经济活动,努力增加办事处收入,减轻财政负担,提高自养能力,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七)协调、指导和管理我区派往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
  (八)承办自治区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其它事项。
  (九)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接受驻地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受自治区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厅负责办事处日常的联络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设在政府办公厅人保处)。
  第六条 政府办公厅驻外机构联络处的职责是:
  (一)及时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二)向各办事处通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阶段的主要工作部署及主管办事处领导的意见。
  (三)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和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