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12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我区驻外省、市办事处经历了恢复、建设、扩大业务、转换职能的过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驻外办事处面临着如何突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强化服务和经营功能,推进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搞好自身建设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处的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扩大对外开放中的特殊作用,现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反映。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也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联系服务,形成合力效应,为宁夏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办事处是自治区政府派驻首都和有关省、市、地区的常设机构,行使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党政机关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本区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 办事处代表宁夏在驻地独立开展各项工作,是我区设在驻地的综合性办事机构,是联系我区与驻在地区的桥梁,为我区经济服务的窗口,联接各界人士的纽带,传递重要信息的枢纽和接待来往人员的“宁夏之家”。
第三条 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驻地省、市的各项有关规定,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把办事处建设成廉洁、务实、文明、高效的工作机构。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