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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

  我区调拨化肥由现行的区、县两级批发一级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自治区农资总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社为县农资公司代销,实行代销制。
  四、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农资公司是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是辅助渠道。
  中央调拨给我区(包括专项肥)和区内掌握的优质化肥资源,原则上全部交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当地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农业“三站”要按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转让给使用的农户。区属国营农、牧场所需化肥,由自治区农资总公司按调拨价供应,场内部供应价格不得超过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价格。分配给农业“三站”和国营农、牧场的化肥,只限自用,不能转为个人经营,不得转手倒卖;如有违反,扣减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宁夏化工厂和银川化肥厂自销化肥数量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自销比率内。企业自销肥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其它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实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对各化肥经营单位清理整顿,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注销。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
  地产小化肥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五、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管理
  (一)出厂价格:宁夏化工厂按计划供应的尿素价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出厂中准价每吨1000元,上、下浮动幅度15%。银川化肥厂生产的尿素价格与大化肥厂执行同价。宁夏化工厂和银川化肥厂自销尿素价格最高上限为每吨1320元,企业可在最高上限内自行定价。
  地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磷酸铵的出厂价格,按照与尿素合理比价和与比邻地区价格衔接的原则,按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出厂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二)市场零售价格:尿素全区统一零售价格每吨1350元,商流费用由现行每吨170元调整为每吨200元。调拨、批发价格,由自治区供销社制定,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地方进口磷酸二铵(包括其它来源)全区统一零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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