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设备检修)
上海铁路分局应定期检查、保养、维修铁路道口设备,保持设备完好和信号、标志清晰。
第十九条 (铁路道口路面管理维修)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钢轨之间及钢轨外侧二米以内铺面部分的管理和维修;道路维修单位负责铁路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的管理和维修。
因维修铁路线路及铁路道口路面需封闭公路(道路)的,维修单位应在维修施工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封路计划,经批准,领取道路施工许可证并报上海铁路分局备案后方可施工,需市政管理部门配合的,还应事先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第二十条 (环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
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移动、损坏铁路道口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铁路公安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改建、拆除铁路道口或者擅自封闭铁路道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应当设置而未设置铁路道口设备、信号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建造或者种植妨碍铁路道口了望的设施、植物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暂扣驾驶证,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行人违反本办法通行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不听从铁路道口看守、监护人员指挥和劝阻的,处以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造成火车被迫停驶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或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