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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1994)[失效]

  铁路道口设置单位必须在道口处的公路(道路)上设置醒目的标志和护桩(市区内可不设护桩),并根据需要设置铁路道口信号机和铁路道口故障报警装置,同时还应按下列规定增设其他标志和设施。
  (一)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栏杆(栏门);间隙看守铁路道口设置间隙时间公告牌。
  (二)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三)人行过道设立“小心火车”宣传牌,还可根据需要设置防止机动车通过的路障。
  第八条 (审批程序)
  凡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道路规划、平面图、纵断面图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向上海铁路分局提出申请。上海铁路分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在非国家铁路上新建、改建铁路道口,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改建或者拆除铁路道口。
  第九条 (拆除与改建)
  对已设置的不符合铁路和道路设计标准的铁路道口,上海铁路分局应会同铁路道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拆除、合并或改建。
  铁路道口迁移或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后,原有的铁路道口必须拆除。
  第十条 (费用承担)
  新建、改建铁路道口的投资承担办法,按国家建委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铁路道口通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通行规则)
  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铁路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或者看守、监护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牌)以外;没有停止线(牌)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前,应自觉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三)铁路道口信号灯白灯亮时,可以通行;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一个红灯亮时,应停止通行。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的车辆,应在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协助、指导下通过。  
  (五)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应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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