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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199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废止

上海市铁路道口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八十四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铁路道口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铁路道口,是指直接与公路、道路贯通的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上(含二点五米)的平交道口和铺面在二点五米以下的人行过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通过本市铁路道口的行人、车辆以及进行与铁路道口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单位内部铁路道口除外。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铁路局是本市铁路道口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分局具体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包括铁路公安)、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道口设置

  第五条 (设置原则)
  铁路道口设置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现有铁路线上设置铁路道口。
  依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设置的铁路道口,其交通流量达到国家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建委)、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设置立体交叉道口的规定指标的,应逐步改建为立体交叉道口。
  第六条 (标准及分类)
  铁路道口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铁路、道路的行业标准。
  铁路道口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含间隙看守和无间隙看守)铁路道口和无人看守铁路道口。
  第七条 (铁路道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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