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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21日

             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第四条 提倡发展劳动安全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对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各职能机构和各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负责。
  第六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配有工作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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