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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4、向本级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
  5、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6、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担任县(市、区)及其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考核的结果及其使用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
  1、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2、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或当年度有重大贡献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3、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4、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即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额(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标准,计发一次性奖金。
  上述晋级、晋升工资及发放年度奖金,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新的规定办。
  5、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三)国家公务员对本人的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向本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须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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