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4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4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速扫除文盲工作,提高我省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十五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
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对丧失学习能力者的鉴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领导,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划和措施,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实施,按规划要求完成扫除文盲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扫除文盲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
  城乡基层单位的扫除文盲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组织扫除文盲工作。
  第四条 扫除文盲与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应当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已经实现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而未完成扫除文盲任务的地区,应在继续开展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同时,抓紧做好扫除文盲工作,在五年以内实现基本扫除文盲的目标。
  第五条 扫除文盲教育应与成人技术教育相结合,并求实效,以提高扫盲对象的文化水平、技术素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扫除文盲教育的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扫盲的扫盲教材,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