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推行个人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所有有应税所得的个人都必须自觉依法申报纳税。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城市今年都要实行个人应税所得自行申报办法,其他地方也要求做到个人自行申报应税所得。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向纳税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异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五、抓好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消除漏管户。工商、公安、个协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帮助和促使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加强财务核算。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确定定额。要加强对无证经营户的管理,消除漏管户。
六、开展专项检查,打击偷税抗税。各地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并于今年底在全省再次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改补发工资和一些特种行业的高薪人员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征税情况。各级还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各地银行、工商、公安、文化、劳动、人事、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的检查、扣缴和税款入库工作。要查处一批偷漏税案件,对偷税、抗税的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完善内、外部征管制度,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力量,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搞好税源控制,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敢于执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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