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赣府厅发〔1994〕38号 1994年8月18日)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关于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重要杠杆,不仅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还可以调节个人收入,保持消费基金合理增长,抑制通货膨胀,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作用,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认真贯彻税法,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切实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经常过问和了解税务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税务部门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带头履行纳税义务,坚决制止随意变通税法规定和越权减免税,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
个人所得税法,普及税法知识。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宣讲、咨询、普法教育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税收政策,普及税法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培养公民的自觉纳税申报意识,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社会风尚。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新闻单位要主动宣传这方面好的典型,对偷税、抗税、阻挠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的行为予以揭露,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受到更深刻的教育。
三、强化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实行源头控制。由于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代扣代缴是征收管理的主要而又有效的方法。凡是向个人支付应税项目所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部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与税务部门建立代扣代缴制度,按规定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妨碍代扣代缴人依法履行职责。对扣缴单位,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支付一定的扣缴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