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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实施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需要一定的投入,除管好、用好国家安排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外,各地(市)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国家和省下达的发展资金30%的配套资金。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八七”计划的要求,安排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保证用于扶贫开发。经研究确定,省级每年共筹集资金7600万元,其中省财政800万元,省农业银行2000万元,省工商银行1800万元,省建设银行1000万元,省中国银行1000万元,省计委1000万元。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和省级筹措的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印发的《江西省扶贫资金物资统筹安排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六、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来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尚未解决温饱(1992年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下)的贫困户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后返还给当地建立发展基金,用于贫困县、乡的扶贫开发。对贫困户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屠宰税,经批准实行减半征收。
  (二)对人均自产粮不足250公斤的缺粮贫困户,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原各级粮食定购任务,由地(市)、县(市、区)逐级核减,所核减的任务,在地(市)、县(市、区)内部调整。缺粮户口粮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组织供应,供应粮因提价产生的差价,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贫困县、乡新办的企业,在投产后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和省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贫困县、乡。
  (五)收回的发展资金留给各资金使用县(市)建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
  (六)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年给贫困县、乡安排一定的定向招生指标,适当降分录取,签订合同,毕业后回原地工作。
  (七)对贫困县、乡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
  (八)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等5市自定的贫困乡,可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落实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扶贫开发工作,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并把是否完成贫困户增收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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