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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持的贫困县和省、地(市)确定的贫困乡、贫困户,要牢固树立赶超意识,到本世纪末,努力实现如下目标,完成如下任务:
  (一)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5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18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方,人均建成半亩到1亩稳定高产基本农田;户均1亩林果园或1亩经济作物;户均向乡镇企业或发达地区转移1个劳动力;户均有1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
  (二)基本消灭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并有50%以上的贫困村建立起一个经济开发项目、一个服务组织、一支科技扶贫队伍、一所科技文化学校的扶贫开发“四一工程”;基本实现村村通电。
  (三)省和地(市)重点扶持的贫困乡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0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290元以上)。基本达到粮食自给;建成“一乡一业”的扶贫开发主导产业;实现乡乡通公路,乡乡有卫生院,建设好一批功能较全的中心卫生院。
  (四)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400元以上)。建成4个以上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扶贫支柱产业;消除碘缺乏病,力争消灭血吸虫等地方病;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因地制宜找准开发途径,积极探索新的扶贫开发方式
  各级政府要把老建扶贫工作纳入农业开发总体战的规划,特别是贫困县、乡更要把稳定粮食生产、发展“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扶贫开发的主要途径,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同时,又要区别情况,确定扶贫开发的重点。
  对于耕地少而缺粮的地方,应把积极组织修田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放在首位;对于粮食能基本自给的贫困县、乡,要把扶贫开发的重点放在“三荒”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开发,连片开发,系列开发的要求,发展扶贫支柱产业;对于边远山区和发展乡镇工业条件极差的贫困乡村,可组织实施山上培育资源,山下加工销售的异地开发,把扶贫开发与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结合起来;对于分散居住在山区贫困乡村的贫困户,应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对极少数生存条件极差的村组实施移民开发。
  扶贫开发的方式,在坚持有利于贫困户增粮增收,有利于增强项目经济效益,有利于资金收回的原则下,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可承包开发,联合开发,股份合作开发,还可以通过扶持能人带动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劳务输出等。
  五、广泛筹集扶贫资金,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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