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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以工代赈规划由各级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水利、交通、扶贫、农业、林业、邮电等有关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和报批。
  第八条 以工代赈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分为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小型分散项目三种类型。其中片区综合开发项目要体现综合开发,连片治理的指导思想,通过一个具体项目的实施,使项目片区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第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总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计划主管部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能列入年度计划:
  (一)经过审批的规划中的项目;
  (二)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总的投资组成已基本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安排程序如下:
  (一)首先保证国家直接安排的项目资金和计划调剂资金;结合我省实际,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分地区分行业的控制指标,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
  (二)各地(州、市)根据省确定的控制指标和安排原则,结合本地(州、市)的规划,由计划主管部门牵头商同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地(州、市)的年度计划,上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三)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州、市)上报的计划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平衡意见,编制全省当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片区综合开发项目、单项骨干工程项目及小型分散项目依据涉及的建设内容,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各级有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地(州、市)计划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的统一要求建立和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地(州、市)县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以简报形式反映项目实施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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