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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4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现将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以工代赈和扶贫开发工作健康发展,保障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以贫困地区的农民群众参加工程建设为前提,国家以适当的劳动报酬予以赈济。
  第三条 以工代赈工作必须坚持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原则。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在地域上主要安排用于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兼顾非贫困县的贫困乡、镇和贫困片区。
  在投向上重点解决乡村公路、航道整治、码头建设、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含水利灌溉设施、水保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人畜饮水、小水电及输电线路)和发展以“四园三场”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工程开发以及其他国家要求安排的建设内容,在一定时期内兼顾安排一些水利、交通、商业网点的水毁修复和农村电话建设。
  第五条 以工代赈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同级主管计划部门会同水利、交通、农经、财政、银行等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以工代赈规划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脱贫目标编制,并具体落实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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