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在作好国有林定权发证的基础上,继续完善集体林权证发放。坚持荒山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在荒山上造林和购买林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以保护造林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实行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征用、占用林地必须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对1992年下半年以来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一次清理,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凡不补办有关手续者,其非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要收回。要及时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对于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争议区的林木和占用争议区的林地。
五、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贵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要建立保护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严禁乱捕滥猎和倒买、走私珍稀、频危野生动物和植物及其产品。猎枪、弹具的销售和使用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凭证持枪。要重视和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良好的栖息和繁殖环境。严禁采伐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因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必须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稳定林业执法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要建立健全和稳定林政、林业公安、木材检查站、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林业工作站等管理和执法队伍。为适应越来越繁重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任务,特别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林业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从育林基金中提取适当经费,购置必要的装备和设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采取措施培训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林业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实现资源保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