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努力扭转林木资源的过量消耗
省人民政府黔府发(1991)20号文通知核定各地(州、市)“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国务院批准我省“八·五”期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的,是各地每年采伐林木资源的最高限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
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坚持凭证采伐,总量控制,全额管理。为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年内要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超过限额采伐的单位,不能参加全省林业先进单位评比,并进行严肃处理。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九·五”期间,将实行五年采伐限额总量管理制度,即对在“八·五”期间未超过森林采伐限额,森林资源管理好的县和国有林场,在执行“九·五”期间采伐限额时,由省进行五年总量控制,县和国有林场可根据市场需要,自主进行年度采伐计划调整。但对森林资源管理失控,超限额采伐的单位则仍由省进行年度计划控制。
三、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木材流通管理
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要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的木材,不得承运。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格持照经营、加工,不得任意扩大经营、加工范围。凡经营、加工国家一、二级保护树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经营木材。今年要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营、加工条件的单位要坚决取缔。各级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积极探索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继续坚持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收购的政策。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真搞好服务,严禁压等压价,要让利于民、取信于民。为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乡村林场,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试行经营自产材和活立木有偿转让试点。
四、强化林地保护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