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1994〕81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林业工作的重要文件,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从生态和环境的高度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发达的林业不仅对于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农业稳产高产,保持水土、保护水利设施持续发挥效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农民脱贫致富具有重要意义。我省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山区省份和贫困地区。全省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希望和潜力都在山上。近几年,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年基本绿化贵州的决定》,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业管理,全省林业呈现蓬勃发展的好势头,有林地面积逐年增加,森林资源的消长基本持平。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林业工作中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全省森林资源总消耗量仍超过采伐限额;局部地方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重新抬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建设基础薄弱;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份流失;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法运输木材活动加剧;林业案件逐年上升;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分割。自然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建设的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生态和环境的高度认识林业的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行政措施,尽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体系,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要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级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乱捕滥猎、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制止和防治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行政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