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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十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对199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0元、口粮200公斤以下的极贫乡的极贫农户,减免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减免税收部分,由省、地(州、市)、县三级财政各负担1/3。贫困县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十七)继续实施“温饱工程”。
  --1990年以来投入贫困县实施“温饱工程”的扶贫信贷资金,到期收回后仍留在贫困县用作“温饱工程”发展粮食生产。
  --1991年后新增贫困县实施“温饱工程”的扶贫信贷资金,在省切块到县的资金中自行安排,到期收回后仍留在贫困县滚动使用。
  --实施“温饱工程”所需的农用生产资料,由农资、种子部门优先优惠供应。
  --贫困县要切实按照省扶贫办等部门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温饱工程”风险基金,严格基金的审批和使用。
  (十八)抓好支柱产业开发。
  --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大、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应的加工业。要面向市场,统一规划,户为基础,连片开发,形成商品基地。
  --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又能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并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拍卖荒山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立。
  (十九)抓好智力开发、科技扶贫,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素质。继续围绕支柱产业和商品基地建设的需要,选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发展各种类型的科技扶贫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贫困户掌握和运用农业适用技术的能力。同时,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社会动员
  (二十)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创全社会扶贫济困的新局面。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一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要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参与扶贫工作,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
  (二十一)各有关单位、部门、行业,要根据省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各自支持扶贫攻坚的计划,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贫困地区办实事。
  (二十二)已定点扶贫的省级厅局和地、州、市、县机关,要继续选派精明强干、懂技术、会管理的干部,到贫困县、乡挂钩扶贫;没有定点扶贫任务的省、地县机关部门,都应选择一个点挂钩扶贫。要实行“四定”(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定成效)、“三帮”(帮助定规划、帮助落实扶贫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包”(包解决温饱)的扶贫责任制,坚持不脱贫不脱钩、脱钩不断线。
  (二十三)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继续发挥人才众多、技术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支边,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人才、推广技术、沟通信息,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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